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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各环节需保持一致,中标合同外另行签合同有效吗?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工程建设实施时为确保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合法,我们必须在所有步骤和细节上做到完全统一,比如投标资料、招标资料、最终签约文本、授标函件、登记备案合同等文件,均需满足相同的要求且内容吻合。
网友咨询:
该工程承包协议若非依附于中标文书,而是单独订立,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荣文举望牛墩律师解答:
招标方与得标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规模、施工期限、工程品质、工程费用等核心条款,若与得标合同内容相悖,任何一方若主张依照得标合同来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司法机构应予以采纳。[]
合同若有必要更改,须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若文件允许调整价格,承包方能根据价格指数变动费用,不必再签新文件,重大更改要报建设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荣文举望牛墩律师补充:
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下列工程项目,涵盖其勘探、规划、建造、监督等环节,以及与工程实施密切相关的关键设备、物资等的选购,务必实施招标程序:
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项目,包括基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禁止把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分成小块,或者用任何其他办法逃避招标。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是签订工程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结果,才能产生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应当招标却没有招标,或者中标无效,那么工程合同也会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建筑承包合同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明(第一号)》
第二条 招标方与中标方另行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协议中明确的工程涵盖领域、项目完成期限、工程品质标准、项目总费用等核心条款,若同中标协议存在出入,任何一方若主张依照中标协议来界定双方权利与责任望牛墩律师,司法机构应予以采纳。
招标方与中标方在中标协议之外,私下达成购买价格远超市场水平的承建房产协议,或者无偿负责建设相关住房配套设施协议,又或者实施让利行为,乃至向项目方捐赠财物协议等,这些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减少工程总造价,若其中一方主张这些补充协议与中标协议存在根本性偏离,请求法院判定其无效,司法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荣文举望牛墩律师
河南隆翔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望牛墩律师东莞望牛墩律师,曾在郑州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主要提供企业日常法律支持服务,也处理各类民事和商事法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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