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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回民区法院审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本诉反诉合并裁判

时间:2025-10-09 19: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最近,回民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关于装修合同的争议事件,该事件起因于装修用料不达标以及工程款支付上的分歧,并且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反诉,回民区人民法院在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后做出了合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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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六月,赵某(化名)同李某(化名)签署了《装修设计合同书》,双方商定李某将以“全部包办”的形式,负责赵某房屋的装修事宜,合同总金额达到十三万多元,并且事先明确了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款项的规则,首期款项交付后,李某随即进入现场着手实施第一阶段施工工作。赵某在验收过程中指出,李某没有依照事先商定的要求采用特定品牌的板材来制作柜子,并且部分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认为这属于违反约定望牛墩律师,因此提出要终止合同,拆除有问题的装修部分,退还已经付出的工程费用,并且要求李某支付违约补偿金和赔偿他的损失;李某则表示合同中并没有明确限定板材的牌子,是赵某没有按时支付中期款项,所以李某才是真正违反合同的一方,于是李某反过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让赵某支付他所拖欠的工程费用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补偿金。

材料差异纠纷:虽然协议里没有写明柜子所用板材的牌子,不过李某在协议签好之后,在装修交流群里发给赵某一份“装修工作项目明细表”,里面清楚列出了柜子板材的品牌,法院觉得这份明细表算是协议的补充条款,是协议的一部分;后来到现场查看,发现柜子上的板材上印着别的牌子,确实和明细表上说的不一样。

工程进展情况及款项支付方面,李某在首期工程结束后,由于材料问题导致施工暂停,他声称已经完成了大部分中期工程的工作量,不过未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赵某则因为材料不符合标准,不同意支付中期款项,同时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首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选用的柜体材料与补充条款不一致,属于违背约定,需要拆掉不满足条款的柜体部分;赵某想要退回剩余的工程费用,但除了柜体材料以外其他工程没有出现瑕疵,并且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超出工程款的部分,因此这个要求不予采纳;赵某声称的损失赔偿没有提供相应证明,也不予支持。

反诉方面,李某未能证实“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和清单上的价格,计算得出合格工程部分的费用为1万元,赵某应当支付李某这笔钱;李某提出的工程费用数额没有根据,不予批准。

李某提交的资料有误构成违约,赵某拖欠部分款项亦属违约,双方违约行为程度相当,因此对各自提出的违约赔偿要求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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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回民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赵某与李某签署的《装修设计合同书》;李某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相关房屋内与约定不符的物料;赵某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已竣工且符合标准的装修费用一万元整;法院不予支持赵某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亦不受理李某提出的其他反诉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反诉部分诉讼费用由李某与赵某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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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能够终止协议关系。协议中可以预先设定一方终止协议的情形。当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拥有终止权的一方可以结束协议。

第五百六十六条 契约终止后,未执行的义务即刻停止执行;已完成的义务,依据执行状况和契约特性,签约双方有权要求恢复原貌或实施其他补救行为,同时具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若因违约导致契约终止,获得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都未遵守约定条款,需各自承担应负的义务。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责任导致另一方受损,而受损方自身也存在疏忽,那么可以适当降低赔偿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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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细节:装修协议必须清楚标明材料的具体品牌、型号、工程质量的规范要求、付款的时间点以及进度安排的对应情况等关键内容东莞望牛墩律师,防止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对于后续商议修改的事项(例如增加物品清单),必须以书面或者能够保存的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恪守承诺至关重要:工程方必须依照协议明确的标准选用物料,确保工程品质,不可随意更改;购房人须按计划拨付资金,倘若对工程存在疑虑,务必立即保留凭证,例如拍摄影像资料或撰写书面异议,再经由沟通或法律程序处理,切莫径直停止支付工程费用。

增强证明材料的重要性:在出现工程品质纠纷或资金支付纠纷时,各方都必须保存协议、付款单据、交流文件、工程影像等证明,以免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受负面结果;关于工程费用计算,能够事先确定第三方查账单位,或者在法律诉讼中协助法院进行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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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把注意力放在涉及民生的合同争议案件上,运用公平的审判来明确各方责任,此外还会借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以此促使市场参与方遵守交易规范,提升守约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氛围。(来源:回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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