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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租车等交通事故怎么赔?6个最高法案例,车主、乘客都要看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由最高法在10月30日传出消息,就在同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的典型案例 。
道路交通安全,承担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之责,肩负着保障改善民生之任,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联。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常常会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不但使得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而且相关矛盾纠纷化解起来难度也比较大。引导交通参与人安全出行,引导交通参与人文明出行,构建良好的交通秩序,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以保障出行安全,妥善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时且充分地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着重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为时及时且程度充分的救济。近些年来,我国非机动车的保有数量持续呈现增长态势。电动自行车凭借其具备的轻便特点、快捷特性以及自由度较高的优势,渐渐演变成人们出行时的一个重要选择。电动自行车在为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情形下,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时不时会发生,其中有些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方面的损害。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时给受害人赶紧提供救援一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所说的路救基金)开展了此项工作。案例3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过错致使机动车驾驶人人身遭受损害,人民法院周全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进而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需承担的责任,这既能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又有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增强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案例5里,人民法院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葛案件之际,针对垫付抢救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所提的追偿请求,依照法律一并予以处理,这有助于保障路救基金可充足且正常运行,能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并且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进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可不单单是车辆驾驶人以及受害人,还会涉及乘车人,甚至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这就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更高要求,要求其必须厘清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准确划分责任。其次,案例2里,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原因等诸多因素,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以此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既有利于鼓励形成友好互助的社会风尚,同时警示驾驶人,增强其责任意识。在案例4里头,人民法院判定乘客跟网约车平台公司二者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乘客所遭受的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且展开赔偿行为,这既合理地认定了事故责任,保障了受害人的救济权利,又督促了网约车平台进行规范管理,一同守护安全底线。
首先,三是要引导交通参与人去增强规则意识,其次,交通规则乃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升通行效率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再者,交通参与人均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而后有序出行,最后,在实践当中,“开门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开车门行为有时竟然甚至造成很惨烈的后果。在案例1里面,人民法院判定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那一方,假如乘客开车门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这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范畴,保险公司理应做出赔偿,要是超出了保险赔付的部分那么就要由侵权人来承担,如此能够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救济的功能,以此警示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增强安全方面的意识,在停车以及开车门的时候要谨慎留意下,共同去筑牢安全这道防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与人行横道信号灯之处的路口,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依照机动车信号灯来通行。在案例6里,人民法院给予了公安交管部门所作相关行政处罚以支持,该处罚针对的是违反上述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这样做对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可有帮助了 。
案例1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起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这么回事 。
【基本案情】
驾驶者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进行载客行为,其并未是紧靠道路右侧来停车,乘客陈某在开门之际,同样未有充分予以注意。此情况下,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了碰撞,进而成就了周某某受伤望牛墩律师,车辆出现受损的结果。公安交管部门经认定得出,辛某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有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时正处于保险期间范围内。于是周某某诉之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对损失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内的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损害时,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那么首先会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给予赔偿;要是存在不足的部分,就会由承保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当中的约定来予以赔偿;要是依旧存在不足的情况,便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在当前这个案件里,辛某某没有紧靠道路右侧进行停车,陈某在开车门的时候没有确保安全,最终造成了周某某受到损害,这二人的行为共同致使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对于受害人来讲,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陈某跟辛某某都属于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所说的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成立,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定的结果是:某保险公司对周某某进行各项损失的赔偿,总计金额达到24万余元,辛某某要给周某某赔偿4200元,经由陈某赔偿给周某某的金额为1800元。
【典型意义】
在平常的生活当中,车内的人员大意疏忽不注意观察,没有谨慎就突然打开车门,进而与其他人产生碰撞,由此造成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俗称为“开门杀”。该种类的事故一般是因为疏漏而引发的,然而却常常致使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有一些甚至还引发了人身伤亡等极为严重的后果。在这起案件的判决当中明确指出,在“开门杀”这类故障当中,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之内,针对驾驶人和乘客所应承担的责任,去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其余的部分则要由驾驶人、乘车人依照法律规定来承担。本次判例既充分施展充分施展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又增强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观念,告诫驾驶人、乘车人全都应当严格依照交通规则,小心留意,防止小疏忽导致大事故 。
案例2
在“好意同乘”这种情形之下,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等诸多方面,以此来判断驾驶人是不是构成重大过失 。
——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行驶过程遭逢意外,钱莫及赵某驾乘机动车回村,途中车辆撞上障碍物,失控后撞向灯柱致交通事故,赵某受伤致残。公安交管部门判定:钱某担责事故全部。赵某诉诸法律,请求判令钱某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总计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觉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那种并非用于营运的机动车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致使免费搭乘他人的人受到损害,要是属于该机动车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那就应当减轻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过呢,要是机动车的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不在此列。在当前这个案子当中,赵某是免费搭乘钱某所驾驶的车辆。尽管公安交管部门判定钱某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要判断钱某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得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才能够确定。在此案件当中,钱某具备驾驶那牵涉此案件的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并且也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所禁止的驾驶举动。这起案件的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那个时候公路上面存在着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去判断路面障碍物进而及时进行避让是有着一定影响的。另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然而却未系安全带,这对于损失的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其过失行为不应该进行过分的苛责。基于上述种种情况,钱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那种机动车使用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钱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得以减轻。最终作出判决:钱某需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作出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之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这对于促进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形成有着积极意义,并且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导,实践当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对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在“好意同乘”情形之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否减轻责任,仍需要结合全案事实进行评判。对于本案的判决,其综合考量了多重因素,其中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依照法律规定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有助于维护被大家所认同的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也对驾驶人和乘车人起到了警示作用,警示在交通出行方面,驾驶人和乘车人都要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来说驾驶人需要谨慎地驾驶车辆,以免发生意外,乘车人同样要遵守相关乘坐规定且做好系安全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保障自身安全。
案例3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电动自行车逆行驶,与贺某驾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碰撞,致贺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贺某无责,司法鉴定贺某误工期100日东莞望牛墩律师,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起诉至法院,求判令李某某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那一法院觉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既定的规定,行为的人因为存在过错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还造成了损害的情况,是应当去承担侵权责任的。在眼前的这个案件当中,李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它属于非机动车这一类型。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得出,李某某驾驶着非机动车出现了逆向行驶的状况,并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贺某那边属于无责的一方。李某某出现了因过错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这样的作为,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综合考量贺某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再结合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还有避险能力等诸多因素之后,最终作出判决,李某某要赔偿贺某各项损失,总计达到1.9万余元 。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有了大幅的增加,电动自行车凭借着轻便的特点,快捷的优势,自由度高的特性,成为许多人出行的选择,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出现了增加,虽然机动车具备高速的特点,高风险的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该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此案判决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担负赔偿责任,依法保障受害人人身权益,这有利于促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增强规则意识及风险意识,对于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备参考意义。
案例4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有一家科技公司,它是某个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这个人呢,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借助某网约车平台进行预约下单,去乘坐唐某某所驾驶的网约车。在驾驶的期间,由于唐某某操作出现不当情况,致使车辆撞向了路边的护栏,进而造成陈某某右手出现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得出,唐某某在驾驶过程当中操作不规范,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审理法院是这么觉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着相关规定,规定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且应当做到保证运营安全,还要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而在当前这个案子当中,陈某某借助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了出行方面的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来接受要约,如此一来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按照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依照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某科技公司身为承运人,理应针对运输过程里旅客的伤亡担负赔偿责任,在不存在证据能够表明陈某某的受伤是因其自身健康缘由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情形下那么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来承担。再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作出判决是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网约车行业迅速兴起,网约车成了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网约车平台公司身为承运人,理当保障乘客乘车时的安全。在本案判决里,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期间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既合理地认定了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了事故纠纷,又督促网约车平台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且可靠的出行体会,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的底线 。
案例5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二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致使车辆出现损坏情况,并且王某也受了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则负有次要责任。刘某所驾驶的该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而此次事故发生恰逢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根据抢救中心提出的申请,路救基金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金额达19万余元。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保险公司,对各项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的审理过程当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所垫付的医疗费一同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觉得,我国设立道路救助基金的目的是要保障在交通事故里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这方面的费用,进而促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后,它的管理机构具备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基于此,在这个案件当中一并处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用之后的追偿事项,在法律是有依据的。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某保险公司要对王某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160万余元;刘某需赔偿王某45万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前替王某垫付的医疗费,会由刘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 。
【典型意义】
路救基金是一种社会专项基金,它是依法筹集的,其用途是用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里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救助资金、抢救费用救命钱,该基金存在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举,在肇事机动车情况不明、未参合保险或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里责任限额,存在需要支付了受害人抢救金钱、丧葬等费用当下特定情形时,它能为受害人送去及时救助帮衬。路救基金相关管理工作所涉机构因为其垫付这种行为动作,依据法律本来就享有追偿权利。此案件,于路救基金为受害者垫付抢救费用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案件里,针对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诉请,依照法律规定一同进行处理,这般做,不但有益于保障路救基金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有益于一次性将纠纷解决掉、减轻当事人诉讼的负担,进而达成交通事故能够快速且妥善地被处理。
案例6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袁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于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处,未依照机动车信号灯来通行,因其闯红灯这一行为被交警给查获了。某交警支队针对于袁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对此不服,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之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袁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进行审理的法院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给出的规定,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那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应该依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去通行。袁某驾着非机动车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没有按照机动车信号灯去通行,违背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某交警支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程序合法合规。最终对此作出判决:驳回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有着各类不同身份的交通参与人,都应该去遵行交通规则,一起去维护优良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那些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应该依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来通行。在本案当中判决明确指出,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是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这对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去学习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是有帮助的,能够营造出全社会尊崇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风气,同时也对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形成合力有帮助,共同去促进推动构建良好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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