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微信聊天能当书面劳动合同吗?法院:包含这些要素就有效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法院:约定内容若包含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且按约履行,
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微信聊天沟通,几乎是现在生活中的交流正常。
可能你没有对方的手机号,但是对方的微信号是添加的必然。
而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言,莫不过于此
通过微信,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微信这是工作需要,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最后,劳动者可否因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这个问题,或许又是个看似并非问题的情况,核心要点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方面,的确纸质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当下这个信息化时代,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新的需求,那么,仅仅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却没有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去认定究竟有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呢。
如同以往的习惯那样,我们去寻觅案例,从案例那里来,朝着案例中去,探寻其中的波折起伏,进而抵达真一大同。
案例一:
有人正在寻找工作,发现有个单位在招人,就加了该单位联系人微信,线上交流招聘具体情况。微信沟通里,针对相关岗位工作责任、休假安排、工资社保这些方面,双方达成了一致看法,还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特殊状况双方再商量。这人入职后,那个单位依照约定,按时给这人缴社保、发工资 。
一年之后,劳动者凭借用人单位未曾跟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缘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资差额,总共是5.9万元 。
案例二:
有劳动者加入了某个业务工作群,群里有某业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发布了消息,称“从13日开始,12号晚上能够安排住宿,顶单位12小时,压一日结260元,早晚高峰站一小时其余时间坐岗,服装要求三黑一白(可提供服装),管吃又管住……地址是XX大厦”,这位劳动者添加了该工作人员的微信去报名应聘,并且在2022年11月13日由这个公司安排开始在某大厦从事业务方面的工作。该公司以260元/日作为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向劳动者支付期间所产生的费用。2月3日公司将劳动者辞退。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此申请内容为仲裁,而要求支付的是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双倍工资的差额,以此作为请求。
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的判断认定:
案件一的司法认定意见:
法院觉得望牛墩律师,就书面形式条件来瞧,在本案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它有着能够记载、能够查用合同内容的功用,契合民法典里“书面形式”所必须具备的“可以有形地展现所载内容形式”以及“随时调取查用”的特性;从合同必备条款来讲,涉案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展开商议并且达成了一致,聊天内容已然基本覆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从意思表示要件而言,双方尽管因为平台技术的限制,没有签名、盖章、按指印,然而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的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之后表示同意,随后双方也依据微信中约定的内容开展了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支付报酬等行为,应当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成立。
案件二的司法认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当中的规定,要是建立起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又针对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内容作了规定。如果我们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第三款的规定来看的话,要是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必备条款,并且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的那种内容,同时还可以随时进行调查取用 ,如此这般的话,那就应当把这种情况视为双方是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边呢,法院能够依据现存的证据,去审查劳资之间的用工关系,是不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三个特性。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支配着进行劳动的。
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述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便和劳动者构建起劳动关系。这就表明,要是劳动者可以拿出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对其实施了用工行为,那就初步达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是反驳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那就需要提供反证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可以排除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
在本案当中,劳动者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提交了考勤表,提交了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表,提交了排班表,提交了法定节假日值班表等那些在案证据,从而完成了证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然从事了工作这项举证责任,也完成了证明公司已然用工这项举证责任,而公司尽管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但却并未提供能够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东莞望牛墩律师,所以,法院结合那些在案证据,推定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建立的乃是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要向劳动者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这个时间段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且所付金额是与这段时间相关,是专门核算在这时期未签合同应支付工资范畴内的双倍差额。
空中号谈批注12: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签署问题,如今已不只是拘泥于形式上的书面形式,依照《民法典》469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什么是书面形式呢,书面形式是合同书,是信件,是电报,是电传,是传真等能够有形展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进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展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作书面形式。即便,就案件自身而言,是确定劳动关系这项事宜,实际上本质上仍是有关书面形式认定的范畴啊;依据同一性的准则来讲:要留意做到能够呈现出其内蕴(劳动合同的七大必备条款),能够随时进行调取的情况呢。电子记录最为麻烦的地方在于,它是不可以随时进行调取的呀。
望牛墩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