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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判决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时间:2017-03-30  【转载】

单位以职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赔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判决生效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以单方解除合同有据,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单位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2014年5月28日,刘某通过招聘进入济南某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10月13日,机械公司以刘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刘某辞退。刘某在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2340元。2015年2月27日,机械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因其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机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工作存在失误,因此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5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4月29日,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机械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机械公司称,刘某加工的零件出现断裂,造成公司生产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用户退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2014年10月13日,机械公司以刘某存在工作失误将其辞退,该纠纷已经法院审理,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对机械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未采信,故机械公司辞退刘某,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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