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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过失致人重伤 定作人起诉索追偿

时间:2017-05-30  【转载】

原告北京某餐饮公司称,委托北京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品公司”)设计、制造、安装厨房设备项目。由于金属制品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及时封闭风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第三人李某从风道口滑落摔成重伤。后原告替金属制品公司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现原告将被告金属制品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

    原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制造、安装厨房设备项目。2014年8月15日,被告在施工期间未及时封闭风道,只是盖了一块很薄的木板,因木板颜色与地面颜色相近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第三人李某从风道口滑落摔成重伤。后原告代被告支付了第三人的相关医疗损失费用。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于第三人的损害事实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因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定做合同,这个纠纷已经结束并且得到执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束,不存在其他纠纷。第三人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产生的损害,被告完全不知情,第三人治疗的全部过程,被告也从来没有参与过,包括其所有费用的支出,被告也不知道,侵权行为不是被告造成的,后果和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和第三人的诉讼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第三人李某辩称:我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他们是施工方,受损害赔偿的前是原告给的,给了30多万元,工伤之内所有的费用都是原告垫付的。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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