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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野兔路遇民警,涉嫌妨害公务被公诉

时间:2017-05-30  【转载】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3月某日夜晚,被告人沈大某与被告人沈二某两人携带气枪一支,驾车从北京城区到延庆康庄镇某地猎打野兔。次日凌晨6时左右,二人携带打获的两只野兔驾 车返回北京城区。汽车行至延庆区康庄镇某处的高速公路入口处,遇到延庆区公安分局民警设卡盘查。当民警发现车中的气枪时,沈大某与沈二某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使用暴力与民警抢夺该枪支;抢夺过程中,二被告人将两名民警咬伤,并造成一名民警肋骨骨折、一名民警左手腕部受伤。经鉴定,民警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沈大某、沈二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二人所驾驶的车内查获气枪 1支、铅弹150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大某、沈二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沈大某、沈二某的刑事责任。

普法意义: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携带枪支弹药,且暴力妨害民警执法,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本案定于2017年5月16日(周二)上午9时于延庆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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