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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需要向高管支付加班费?

时间:2017-06-09  【转载】

近日,房山区法院对此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涉案劳动者中普通员工占绝大多数,但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涉诉标的额较大。尽管这些劳动者维权较为理性,但纠纷发生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甚至生存发展都带来不小的冲击。以下四起典型案例,即是这种情形不同侧面的反映。

  高管违反保密协议 应当支付违约金

  刘某于2011年10月入职兴盛建材科技公司,担任大客户运营部经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密封材料。其中,兴盛密封胶是公司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刘某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自愿接受公司发放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费,并遵守公司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若刘某违反协议规定,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应当返还在公司领取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费十倍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刘某与妻子文某共同投资成立了华远建材公司。刘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华远建材公司申请注册了与兴盛密封胶相似的商标品牌并实际投入生产。

  2015年12月,兴盛建材科技公司发现刘某另立公司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其从公司领取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费12万元,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兴盛建筑科技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某在职期间即成立华远建材公司,该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及所售产品均与兴盛建筑科技公司类似,刘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因兴盛建筑科技公司未能就已支付刘某保密费12万元完成全部举证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返还兴盛建筑科技公司保密费3.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4万元。

  【法官提示】

  通常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用人单位的重要技术信息、人员信息和商业信息等,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就高管人员而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协议的约定,高管人员不仅会被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用人单位而言,同样要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应注意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避免保密费和工资支付混淆不清,以确保在高管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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