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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某公司向其担任销售职位的职工刘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要求刘某自14日起开始在家办公并交还公司相应财物,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几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000余元及年度销售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