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间,某时装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均为年。该公司职工刘某在2010年和2011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长均达1100小时以上,而公司未曾在生产淡季中安排刘某轮休、调休。2012年底,刘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按双倍工资向刘某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加班工资7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