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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原为某公司职员。2011年4月某公司搬迁,但表示劳动者可以前往关联企业工作。刘某至关联公司工作并与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刘某与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协商终止后,刘某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判决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