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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单位“择机”提供形式上有明显瑕疵的书面合同要担责
宋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提供用工协议一份。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供用工协议,而是在仲裁裁决其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后才于一审中提供,且该用工协议内容全部为手写,且四周有裁剪痕迹,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故应由公司对用工协议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后因该公司迟迟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