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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2009年4月13日(休息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搭乘“黑车”前往公司宿舍区。4月20日,该公司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禁止员工乘坐黑车,违者开除的规定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