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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将保洁工作长期发包给自然人吕某,并约定由吕某招用人员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2009年起,周某经吕某招用和安排为该公司长期、固定地从事清洁工作。2012年5月30日,周某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该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周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