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冒用顾客签名验收货品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回顾
因家庭装修需要,韶山如意镇的唐伍在湘潭砂子岭建材市场中货比三家后在章文经营的店铺中选定了一批陶瓷产品。谨小慎微的唐伍在选定的样品上以亲笔签名作为验货标准,并与章文签订一份购买协议。
2015年10月初,章文将唐伍选定的二十种陶瓷产品送至唐伍家中,卸货完毕时天已渐黑,唐伍在没有核对样品与货品的情况下支付了全部货款。次日,唐伍发现原选定的245块600*600的地面砖被更换,并被人模仿自己的笔迹在地面砖上签署“验收合格”的字样。唐伍认为章文出售的陶瓷货品有以次充好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随即一纸诉状将章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章文收回被更换地面砖,并以三倍赔偿的标准赔偿。
法官在向被告章文送达应诉手续时,章文表示同意为唐伍更换不满意的地面砖,还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积极与唐伍联系进行调解,但被唐伍拒绝。
庭审中章文辩称自己并没有欺诈唐伍,仍然同意为唐伍更换货物。
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
2015年9月底,原告唐伍因家庭装修,在被告章文经营的建材店选购数种瓷砖,唐伍为甲方,章文为乙方,双方签订《陶瓷产品购买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数量、违约责任等事项。10月初,被告就原告选购的产品及样品运送至原告家中由原告接收,原告即将全部货款1.6万元交付被告。次日,原告发现被告所送二楼所需的245块地面砖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即电话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处理,被告以原告对产品验收为由而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的送货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地面砖上签名验收。庭审中,被告认可所送二楼的地面砖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是由于其店铺缺乏该地面砖而用同类型地面砖替代,并向原告表示歉意。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840元,原告向被告退还245块600*600的地面砖;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唐伍因家庭装修向被告章文所经营的店铺购买瓷砖,双方签订的《陶瓷产品购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被告应按协议如质如数向原告提供相关产品,在送货之前发现自己没有原告选定的产品时不告知原告,送货时亦不告知该情况并冒用原告的签名,使原告产生误解,以为是其选定的产品而接受,被告以其行为让人理解构成欺诈,对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进行三倍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可以更换货物的意见,因原告作为消费者仅主张由被告赔偿而不同意更换货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前提下,对被告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