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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多次猥亵学生 法院依法严惩不怠

时间:2017-09-24  【转载】

被告人章某某原系韶山市某希望小学教师。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利用在教室上课时给学生检查作业、讲题等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分别采取抚摸胸部、背部、臀部、搂抱、贴脸或亲脸的手段对赵某甲等九名女学生(均未满十四周岁,其中部分为留守儿童)实施猥亵,导致学生及家长人心惶惶。

    韶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利用在教室上数学课检查课堂布置的作业及辅导做题之机,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对多名学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教室是供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场所,是一个相对开放性和非隐蔽性的空间,属公共场所。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仅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中小学生,尤其是留守儿童是特殊保护对象,也是弱势群体,他们最尊敬、依赖他们的老师,因为教师就像他们的父母,然而个别教师却利用了孩子们的依赖和善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法理不容,定当重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既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也使自己临近退休之际承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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