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商品房未实际交付 业主无需交纳物业费
开发商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到底由谁交纳?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各执一词。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衡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某交纳的物业费195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46.25元。
原告吴某于2010年5月10日购买衡阳市某小区6栋606室房屋一套,约定交房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直至2015年9月30日,开发商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吴某。2015年12月31日,被告衡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某收取物业费2340元,收据记载的收款事由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原告吴某认为开发商在2015年9月30日才把房屋交付给自己,之前的物业费不应由自己交纳,遂多次要求被告返还2014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014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95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46.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使买受人(非自身原因所致)并未购买或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约定在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但直到2015年9月30日才实际交付, 2015年9月30日之前所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应由业主交纳。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衡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物业费195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4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