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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生育二胎后,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为鼓励计划生育,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待。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那么原来独生子女家庭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是否还能享受相关优待?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毛某的诉讼请求。
魏某系湘江管区某组村民,毛某系魏某之子。2012年,湘江管区某组因土地被征收,补偿有土地征收款,湘江管区某组制定了土地款分配方案被告因土地征收,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确定独生子女奖励为:双劳力26000元/人,单劳力13000元/人。在该分配方案确定时,毛某系魏某独生子,但魏某未领取独生子女奖励。2015年6月18日,魏某因符合生育二胎政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又生育了一个小孩。现魏某、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江管区某组按分配方案,分配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1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因此,对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可以享受多分配一人的份额。本案中魏某在土地征收补偿款方案确定时,只有一个小孩毛某,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但2015年6月18日,魏某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己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该条明确了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以是否领取相关奖励优待作为判断的依据,如尚未领取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己经领取的不需退还。魏某系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子女,且在依法生育子女前尚未领取相关奖励优待的情况,故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