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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需支付
时间:2017-09-24 【转载】
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依法判决原告衡阳某公司支付被告马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马某于2013年5月18日到衡阳某公司上班,从事车工工作。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签署了一份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表主要记载了马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015年12月29日马某提出辞职请求,衡阳某公司予以批准,双方进行了工资结算和工作交接手续。2016年1月10日,马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衡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仲裁请求,衡阳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等内容。原告衡阳某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中仅载明了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经历信息及社会关系内容,并没有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信息,不含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应将该入职登记表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马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对被告马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均无异议,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3000元(3000元×11月),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