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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得遗产向继母索补偿 一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时间:2017-10-14  【转载】

肖某有兄弟姐妹三人,由于性格孤僻肖某在婚后与父母和姊妹并没有过多的来往。肖某说,其是一位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肖某的父亲因病离世,肖某的父亲和继母通过公证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产由小女儿和小儿子继承,并没有肖某的份额。肖某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在父亲去世后,他要求继母给付自己10万元作为相应的继承补偿。然而肖某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他向法院起诉,却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为了维权,肖某继续上诉。

  法院再审认为,肖某主张自己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认为父亲的公证遗嘱没有保留其必要份额,故要求继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肖某要求其继母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肖某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作出认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一审法院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予以明确认定。综上,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再审裁判一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以案说法:首先,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肖某如果确定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那么应当保留期遗产的份额。其次,在第二审程序方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报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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