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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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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是否可以获工伤赔偿

大学生赵某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落,导致头部受伤。送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额颞多发脑挫伤、迁延性昏迷、脑外伤后综合征等症状。同年月日出院的赵某呈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生存状态,经海东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赵某的父亲赵永贵多次找到中医院要求给予赵某工伤福利待遇,但均遭到拒绝。赵永贵于是向海东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认为经面试成为制衣厂的工人。当时周红与制衣厂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制衣厂经理口头允诺:周红每月工资300元人民币,加班另付加班费,制衣厂免费提供住宿和午餐;先试用3个月,3个月后转为正式工人。然而制衣厂一直没有兑现原先承诺的条件,每月只付给周红150元人民币工资,而且经常利用8个时外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每小时只付0.30元人民币。尽管制衣厂允诺免费提供住宿和午餐,事实上,某制衣厂对宿舍和午餐均实行高价收费,周红认为制衣厂侵犯其合法权益,1994年5月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据约定支付工资。
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周红放弃要求制衣厂支付每月300元人民币工资的要求;(2)制衣厂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偿周红工资的不足部分,并按最低标准工作一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双方重新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案例中,劳动者周红轻信承诺,未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教训深刻。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责任。

也就是说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一般是以确立一定时期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以书面形式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依照合同及时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赵某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并做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赵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计万元。据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赵某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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