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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后首起案件一公司败诉禁业限制案

北京兰夏法院认为小马在离职时应当就此与公司协商,但小马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就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8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马赔偿公司培训费用6.5万元。说法企业对员工“竞业限制”不能超过两年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宪师解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宪师说,我国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但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段宪师说,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己一直是陪练教师,从未担任过总经理助理。而且在职期间,也从未见到过该公司所称的《规章制度》。此外,她离职后,一直在家筹备婚礼。至于客户流失,是公司本身经营不善造成的。
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葛女士与兰夏公司之间确有“员工离开公司后的前5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否则要向公司交纳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的约定,但依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兰夏公司不能证明葛女士离职后从事了相同的工作。据此,该院终审驳回兰夏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禁业限制案。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离职老师葛女士带走了自己公司的机密和客户,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理由是她违反了相关的禁业限制规定,索赔46万余元。近日,市一中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该单位的索赔请求。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起涉及禁业限制条款的案件。葛女士与北京兰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葛女士担任该公司陪练老师。此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合同,将合同到期日延续到2006年12月31日。去年年中,兰夏公司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称葛女士曾被提拔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在2007年1月1日合同期满离职后,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带走了”作为公司客户的4家幼儿园及11名员工,并使用与该公司模式相同的教学方法,开展培训工作。鉴于葛女士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索赔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等各种损失46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葛女士表示,自为了让小马在公司独当一面,公司出资9800瑞士法郎为其搞个人培训。可学成后两年小马就跳槽了,公司随即状告小马要求他赔偿。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沈春梅通讯员南凯擅自离职被判赔偿6.5万郑州某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称,2004年至2007年期间,小马在他们公司工作。2005年7月18日,公司和小马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7月17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马在离职期间必须严守商业秘密,如有泄露,公司有权依据刑法追究其刑责。
合同中还约定,小马在离职期间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从事相同和类似工作,否则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2004年,公司从瑞士进口数控机床,并请瑞士派专人到公司培训指导,费用为9800瑞士法郎(人民币6.5万元)。公司指定小马单独接受瑞士专家培训。”公司说,培训期间,他们共支付技术培训费和招待费16万元。没想到小马掌握技术后,于2007年6月擅自脱离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到江苏一家企业,生产同规则型号的铰刀产品。”公司要求小马赔偿技术培训费7万元。小马不承认自己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培训,称离职是因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索赔无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小马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小马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小马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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