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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丁某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小孙撞倒,致其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孙将丁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小孙各项损失6900元。赔偿后,保险公司起诉丁某向其追索代为赔偿的款项,理由是丁某虽然投有交强险,但系无证驾驶。庭审中,丁某辩称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承办法官向丁某解释了法律对无证驾驶是如何规定的,这时丁某向承办法官道出了实情,称自己并不是逃避,只是家里经济条件实在困难,无力支付希望保险公司能减免一点,自己也会积极筹款及时予以赔付。随法院通过了解丁某的家庭条件的确比较困难,6900元赔付款对于丁某的家庭来说,一时难以承受。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保险公司考虑到丁某家庭经济困难及其态度诚恳以及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同意适当让步,最终丁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及时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的一部分,后保险撤回起诉。
在出车祸后,认为法院判决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900元,自己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没想到,保险公司在垫付后,以丁某无证驾驶,违反了保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因家里一时拿不出钱来治疗疾病和赔偿他人损失,遂于去年4月向亲戚高某借款5万元。王某治疗花费2万元,另经协商赔偿他人损失3万元。此后,王某与其妻汪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各人经手的债务各自偿付因王某一直未还款
高某将王某及其前妻汪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汪某辩称该债务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引起的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审理中对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王某因个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治病和赔偿他人损失形成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夫妻有相互扶助生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负有扶助的义务,王某因交通事故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根据王某借款的目的,其用于自己治疗伤病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赔偿他人损失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主要理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原因受到伤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经济困难向他人借款治疗疾病所形成的债务
另一方都负有帮助的义务,因此王某因受伤借款治疗所形成的债务,即借款中的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借款中用于赔偿他人损失的部分,因其是由于王某自身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人是王某,受害人也只能向王某索赔,因此该部分债务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因此本案中借款的3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险合同等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归还其垫付款6900元。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