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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终极发生因房屋安全性极差而挑梁断落的事件,并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峻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案情被告人为拆迁,从拆迁市场购回旧建筑材料,雇佣无建筑资质的于某建两层楼房,并吩咐其尽量节省资金。但被告人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报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争议要点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裁判理由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购买旧建筑材料、雇佣无建筑资质的个人、施工中无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极易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终极发生因房屋安全性极差而挑梁断落的事件,并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峻后果。后在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桷顶部不久,在楼扳自重和施工操纵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挑梁断落,造成在场施工职员2死2伤。于某带领他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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