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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争议要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裁判理由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据此,应认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外界直接原因系头部伤害行为。据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本案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本身生理原因,其头部创伤在死亡原因中的介入度为次要因素,而其他部位所受的伤害在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中的介入度未被确认。而被告人仅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肩、背部的行为,故应认定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基本案情被害人酒后闹事与多人发生厮打,并将在傍观望的被告人的手指刺伤。经法医病理检查讲演鉴定,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急性心功能衰竭,头部损伤在死亡过程中的介入度为25%?30%。被告人即用木凳向被害人肩、背部砸了二三下,被害人被砸后继承奔跑,随后倒在公路上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外界直接原因系头部伤害行为,而行为人仅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肩、背部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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