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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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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酒”中添“敌敌畏”酿酒商获刑六个月
时间:2018-01-15 【转载】
在镇巴县,纯包谷酿制的白酒一直深受老百姓喜爱,在白酒消费市场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作为该县泾洋本武酒厂的经营者,范本武一直从事散装白酒(包谷酒)生产和销售。2014年3月至6月,范本武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为了给白酒压苦提香,防止变质,在蒸馏时往酿酒中使用的酒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敌敌畏”,并将含有有毒、有害原料的白酒予以销售。2014年7月9日,原镇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范本武生产的白酒随机抽样,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敌敌畏”含量为0.19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本武在从事包谷酒生产时,与镇巴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明知“敌敌畏”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在生产白酒过程中添加“敌敌畏”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