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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结婚帮点炮被炸伤眼 法院判销售商、经营店赔偿

时间:2018-05-15  【转载】

逢年过节或遇到喜庆的日子,大家都会买一些烟花爆竹进行燃放。由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燃放不当很容易致人受伤,近年来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致人受伤的报道也是屡见报端。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导致当事人受伤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鞭炮销售公司、鞭炮经营店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近四十万元。

2016年5月,张某某为举行婚礼,从某鞭炮经营店购买了“财满溢100发”烟花。刘某应同学张某某的邀请,帮助在张某某的婚礼上燃放烟花,没想到在燃放时左眼被炸伤,后致使左眼完全失明。

受伤后,刘某认为鞭炮经营店和鞭炮销售公司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自己人身受到损害,理应赔偿,便与鞭炮经营店和鞭炮销售公司联系。没想到,鞭炮经营店和鞭炮销售公司却认为涉案烟花的整个空壳壳体完整,外表光滑平整,没有炸桶、散桶、冲底等情况发生,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应找生产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本案刘某可以对鞭炮经营店和鞭炮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且烟花爆竹属于具有较大科技含量的高科技产品,考虑到用户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信息上不对称、高科技产品致害不易证明等特点,故在受害者已提供病案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其因使用产品遭受损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就涉案烟花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如本案被告鞭炮经营店和鞭炮销售公司所说“烟花空壳壳体完整,外表光滑平整,没有炸桶、散桶、冲底等”,也无法保证涉案烟花引燃装置(含引燃时间、引火线是否安装牢固)、燃放效果、药量、药种、药物安全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故涉案烟花并不能排除存在燃放性能缺陷。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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