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无合同公司拒工伤赔偿包装工眼球受伤怎维权

【案情简介】
"没有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了工伤,是不是就没有依据获得赔偿?"近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包装工人小王。
今年八月中旬,家住湖北仙桃的小王在武汉青山区的一家包装厂找到了一份包装的工作,国庆假期的前一天,工厂因放假需要赶工,工作量较平常大大地增加了。作为新手的小王由于急着赶工,在包装操作不当而戳中眼球,造成眼球充血严重,视力严重下降,对其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现在在医院住院治疗已有7天,医生告知说眼睛的恢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后期的慢慢调养和恢复。但该包装公司仅给出了5000元的补助费,小王尝试着与其好好协商,但是对方的态度一直是爱理不理,要么就是一再的敷衍,拒绝,称其已经赔偿过不会再负担之后的费用,让小王不要再纠缠他们。小王想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却发现该包装公司没有营业执照,这个问题也让小王犯了难。
【案情分析
此案突破口在于该包装公司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小王也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被定性为侵权纠纷。因包装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其与小王的关系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双方形成一个侵权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事故中,小王自己因操作不当,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由包装公司承担。而工伤的赔偿应当是建立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小王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而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侵权之债的人身赔偿。当然,通过侵权之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可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最大的保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