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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案 情】
1999年12月,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的田赛龙与初婚女子孔维 萍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6月,孔维萍的父亲 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 给女儿孔维萍继承。2004年10月16日,孔维萍将该房屋过户到 自己名下。2005年9月,田赛龙与孔维萍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未 果。2005年11月7日,田赛龙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 割孔维萍继承所得房屋。孔维萍声称,此房屋系父亲指明留给自 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维萍的父亲全文自行书写的遗嘱,又有本 人签名捺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 中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维萍继承,依照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遂驳回田赛龙的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维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分析】
本案维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 价值40万元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孑L维萍继承,在自书遗嘱内容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孔维萍的个人财产。田赛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父母只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为 了消除隐患,解决父母的后顾之忧,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不失为一 个好办法。父母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 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自己子女某某个人所有。这样就可以 避免子女的配偶将该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但需要注意的 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起不到上述作用。建议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因为根据遗嘱的形式与效力之间的关系,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解 答】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继承所得遗产一般为夫妻共有财 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第18条同时规定,如果被继 承人有遗嘱,并在遗嘱中声明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遗 产应当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遗嘱人有权按 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这种处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当遗嘱人说明财产只是留给自己子女时,法律规定由此继承 得来的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充分表明了对立">遗嘱人遗愿的一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