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18-07-09  【转载】

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