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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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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时,由于雇主并非该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人,故其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与其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无必然关系,即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时,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案件索引】
    一审: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某某
    被告:万某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4日,原告覃某某接受被告万某的雇请,与案外人宋某某等三人前往安乡县安宏乡,为第三人周某某的挖机提供吊装服务,服务内容是将周某某上方所有的、陷在作业池塘内的挖机拉上岸。因离塘堤有一距离,需要用枕木扑出一条路,所以周某某提供枕木用的木料,被告万某安排覃某某等四人抬树料至泥塘铺路。在抬树过程中,因司机周某某操作不慎,将泥塘中另一台挖机的挖斗撞在了覃某某与罗安军刚抬至泥塘并放下的树料上,导致树料的移动力量砸伤了覃某某的小腿。后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骨折术后致有胫腓骨骨髓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诉至安乡县人民法院。
    【审 判】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某某为被告万某的雇员,且从事了雇佣劳动活动,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认定原告覃某某是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被告万某作为雇主在此雇佣活动中,疏于现场管理,对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对原告覃某某受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能力差,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故原告覃某某对自身受害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某某经济损失99 478元,被告万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二、驳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万某无能力支付赔偿费,遂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第三人周某某行使追偿权。
    【评 析】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万某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而第三人周某某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万某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让我们从此案判决所援引的法条开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雇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如何理解雇主对赔偿权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雇主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责任经依法确认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主向赔偿权利人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具体到本案,分歧观点有二:第一种观点认为,雇主万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确认了雇主万某的赔偿责任,只是万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应理解为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万某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否则,雇员覃某某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时,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理由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所以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雇员等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使雇员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也就是说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要从能否及时、有效保护受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在雇主没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该案必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雇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就会中止执行,而对于受损害的雇员,不得不再次提起对第三人的侵权之诉。这种情形显然会增加受害雇员的诉累,也明显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二、雇主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终局责任人。具体到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中,第三人应为侵权行为的终局责任人,应当承担最终责任。但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前置程序和前提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权利人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没有赔偿能力而第三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雇主可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不必待其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否则,会使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法获得赔偿,从而产生损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此案雇员覃某某已经起诉雇主万某,并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雇主万某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万某并非该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人,故其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与其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无必然关系。所以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时,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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