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淄博王某某工伤获认定,九级伤残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引关注

时间:2025-07-04 22: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淄博一家企业的员工,该企业已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3年某日,王某某在该公司车间作业时不幸右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检查与治疗,公司承担了其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随后,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司的申请,出具了工伤认定书,确认王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王某某在出院并恢复工作后不幸旧疾再犯,淄博市某公司在《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对此进行了官方确认。王某某随后入院接受治疗,出院时医院建议其再休息15天,但此后他并未回到淄博市某公司继续工作。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王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且无生活自理方面的障碍。

王某某为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诉求包括:首先,要求解除与淄博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次,要求该公司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金、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淄博某某公司被劳动仲裁裁决需向王某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驳回了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然而,该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驳回王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并判决王某某退还因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而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据此,淄博某公司作为王某某的雇主,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王某某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王某某是否应向淄博某公司归还医疗费用这一争议问题,法院的评析意见如下:

当前法律并未对工伤员工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后,应由雇主还是工伤员工本人承担作出具体规定;然而,依据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其次,通过社会共担机制来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因此,在价值排序上,首要保障的是工伤员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紧接着是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对工伤职工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承担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然而,依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的实际需求,若由工伤职工承担这部分费用,则显得有失公平;同时,鉴于用人单位是危险源的始作俑者、具备最强危险源控制能力且是生产活动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其对劳动者承担着安全保障的责任,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显得更加合理和公正。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遭受损害的职工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向雇主提出赔偿诉求。由此可见,法律明确支持劳动者在工伤保险之外,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理应由雇主承担。淄博某公司要求张某某退还医疗费用的请求未被法院认可,该公司作为王某某的雇主,理应负担因治疗王某某工伤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一审中,法院作出判决,淄博某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经过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故应予以维持原判,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决结果。

法官心语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构成,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为此,人社部门专门确定了工伤医疗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和标准。对于那些未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未遵循目录及标准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关于该笔费用是由雇主承担还是由受伤员工承担,现行法律尚未给出具体规定。但若从立法宗旨、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伦理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不难发现,由雇主承担这部分费用更贴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

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中,首要规定明确指出:“旨在确保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工作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赔偿,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以及减轻用人单位在工伤方面的风险。”这表明,该条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伤员工得到救治与补偿,其次则是帮助分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用人单位在工伤风险得以分散转移的情况下,依然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换言之,即便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必须对超出目录范围的必要医疗费用负责到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均明确指出,遭受损害的职工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有权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向雇主提出索赔。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之外承担相应费用的肯定立场。

依据法律原则,首先,企业因经营活动获得收益,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参与这些活动中却面临诸多职业伤害的风险。鉴于此,作为生产经营成果的受益方以及工伤风险的制造者,企业理应承担由风险导致的损害的首要责任,这自然也包括支付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覆盖范围的必要医疗费用。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工伤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制度。换言之,即便劳动者在缺乏工伤保险的条件下遭遇工伤,他们依然有权依据此原则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

从情理角度出发望牛墩律师,首先,工伤救治具有紧急性和不可逆转的特点;若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畴的医疗费用需由劳动者自行承担,那么经济条件不佳的劳动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放弃那些合理且必要的,但不在目录内的医疗服务,这将对他们的伤情产生负面影响,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相悖。其次,用人单位一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便能够免除自身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使得缴纳工伤保险显得像是一种“投机行为”。此外,这种做法也难以对劳动者提供全面的救济,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变得松懈。

故此,若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畴且确属合理且必需的支出东莞望牛墩律师,由雇主负担这部分费用,不仅更贴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准则,而且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旨在确保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员工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的开展,并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因此特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况应被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职场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而遭遇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四是患有职业病的;五是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而受伤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望牛墩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