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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单位工伤风险

时间:2025-08-28 23: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工伤保险条例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第375号命令 依据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正的决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遭遇工作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治疗和相应补偿,推动工伤防范和职业复原,帮助企业分担工伤可能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望牛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依照本条例要求,参与工伤保险。这些组织要为全部工作人员或雇工,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国内所有公司、机构、团体、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望牛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受雇人员,都具备根据该条例条款获得工伤赔偿的资格。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的收取方式,须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临时办法》中对于基本养老保障金、基本医疗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收取方式来实施。

第四条 企业需把有关参与工伤保障的事务在组织内部进行公布,并且要让所有员工知晓,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

雇主与雇员须遵循涉及生产安全及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规章,实施安全操作规范和准则,力求防止工作意外事件,力求降低职业性病损风险。

员工遭遇职业伤害后,企业务必设法确保伤者获得迅速的医学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社保管理部门,承担起本区域内的工伤事务管理职责。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相关制度建立了专门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具体处理与工伤相关的各项事务,这个机构被称作经办机构。

第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拟定工伤保险的制度、规范,需要听取工会团体、企业方人士的看法。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产生的孳息以及依照法律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款项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按照各个行业工伤危险性的不同来设定不同的收费比率,同时依据工伤保险费用的使用状况、工伤事件的发生频率等因素,在每个行业内部划分出多个不同的收费级别。这些行业间的收费比率以及行业内部的收费级别,由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国务院部门制定,在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之后正式对外公布并开始执行。

负责统筹的机构依据单位工伤基金支出、事故发生频率等状况,参照同行业内的费率级别,来决定该单位应缴的保险费用比率。

第九条 国家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周期性地掌握全国各个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并且要迅速拟定调整不同行业收费比率以及同一行业内不同收费等级的方案,提交国家政府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第十条 雇主单位需要准时支付工伤保障金。劳动者个人无需承担工伤保障金。

企业需支付的工伤保障资金额度,等于该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的薪资总额,再乘以该单位应缴的比率,所得出的结果即为具体金额。

对于那些难以依据职工薪酬总额支付工伤保障金的事务,怎样具体实施缴费,需要国家劳动保障机构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某些行业分布区域广,生产活动变动性大,能够选择比较集中的形式在统筹区域外参与工伤保险。详细措施由国家负责社会保险的部门与相关行业的主管单位共同拟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要放进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里,这笔钱用来支付条例上说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这些开销,并且也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跟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提取工伤预防费用的具体比例,使用方式和管理措施,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与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以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经营,建造或翻新办公设施,分配红利,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需设置一定比例的备用金,该备用金主要用于应对统筹地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并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若备用金不足以支付时,则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进行临时补足。备用金在基金总额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以及备用金的具体使用流程,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明确规范。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班时间段内于办公地点范围内,进行与职务相关的准备活动或者收尾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在办公时段于办公地点,若为执行工作要求而遭遇暴力等突发情况导致受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工作外出期间,若因执行公务而受伤,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后失联的。

(六)如果在去工作或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不是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在乘坐地铁、客轮、火车时发生了意外受伤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上班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突然生病去世的,或者发病后四十八小时内抢救不成功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个人在军队服役时,因为战争或者公事受伤留下了残疾,并且已经拿到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他去工作的单位后,之前的伤势又出现了。

工作人员要是符合前述第一、二种状况,就依照本制度的某些条款领取工伤赔偿福利;工作人员要是符合前述第三种状况,就依照本制度的某些条款领取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其他工伤赔偿福利。

第十六条 职工满足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条件,不过,出现以下状况的,不能当作工伤或者同等看待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遭遇事故受伤,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为职业病,其工作单位须从伤害发生时或确诊职业病那日起三十天内,向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请求。若遇特殊状况,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许可,申请期限能够适当延长。

若雇主未依照前述条款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人员或其亲属、工会可在事故发生日或确诊职业病日起一年内,直接向雇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该条款第一项所述须由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的事务,应遵循区域划分原则,交由企业注册地的市级社保管理机构处理。

若单位未按首条第一项限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那么在此段时间内产生的、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工伤相关福利及费用,均应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工作关系的文件,这涵盖了实际发生的工作关系情形,具体材料包括。

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文件,或者是职业病的确诊文件东莞望牛墩律师,也可能是职业病的评定文件。

工伤认定的文书需载明事件肇始的时日、发生的场所、致损的缘由,以及劳动者受创的状况等基础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若存在缺失,相关部门需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文件。申请人依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补充材料之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的请求后,若审核有必要,会针对事故损害展开查证工作,要求企业、劳动者、工会团体、医疗院所及相关机构提供配合。职业病的诊断及其争议的裁定,需遵循《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实施。凡已合法获取职业病确诊文书或职业病诊断裁定证明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即无需再进行查证。

如果员工或者其亲属认为属于工伤,而企业方面不承认,那么举证的义务就落在企业身上。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从接到工伤认定的请求开始,要在六十天内完成工伤的判定工作,然后把决定用书面形式告诉提出工伤认定的员工本人或者他的家属,同时也要通知员工工作的单位。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受理的,经过核实情况确实、涉及权益责任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在十五天内完成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定。

进行工伤鉴定必须参照司法机构或相关管理机关的判定结果,在司法机构或相关管理机关还未给出结论时,进行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暂停。

社保部门职员若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存在利益纠葛,就必须退出处理。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遭遇工伤,在治疗康复过程接近尾声时,倘若身体留下后遗症、导致工作能力受损,就必须实施工作能力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评定,是指对这两方面障碍状况进行等级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无法独立处理日常事务,大部分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生活,以及部分生活活动尚能自行处理。

劳动能力的评定规范由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医疗事务主管部门等机构联合拟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评估需由工作单位、出事职员或其亲属向市一级劳动能力评估组织递交请求,同时提交工伤处理结果和职员负伤诊疗的相关文件,评估组织会对职员的工作能力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 省以及自治区和直辖市还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它们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相关经办机构的代表,并且还有用人单位的代表联合构成。

劳动能力评定组织组建了医疗卫生人才库。进入该人才库的医务工作者,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相关申请之后,需要从自己维护的医疗专家名单里,随机挑选三名或者五名对应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小组,这个小组会给出具体的评估看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照专门小组的评估看法,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如果情况需要,也可以请有资质的医院机构,来提供必要的诊断支持。

市级以上机构负责判定劳动者情形,需在受理请求后六十日内完成评估,特殊情况下可额外增加三十天时间。评估结果须迅速传达给相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若申请鉴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该鉴定意见后的15天之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必须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估的专家若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需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后满一年,若工伤人员或其亲属、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觉得伤残状况有变动,能够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再次鉴定以及复查鉴定工作所遵循的时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要求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若在工作中受伤或得病,接受治疗时能获得工伤医疗方面的相应补偿。

工作人员处理职业伤害问题,需要去签署过合作合同的医疗场所接受诊疗,万一情形紧急,可以优先去邻近的医疗点进行紧急救治。

工伤治疗的各项开销,若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些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共同制定的。

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可以领取生活补贴,若需在本地外就医,凭医疗票据,经审核批准,相关交通与住宿开销也可由保险金承担,具体报销额度由当地政府部门确定。

因工受伤的人员,若患上非因工作导致的病症,不能获得工伤医疗的相应补偿,需依照普通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办理相关事宜。

因工受伤的人员,前往已签订合作备忘录的诊疗场所进行职业恢复的支出,若符合相关规范,将由职业伤害保障金承担。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构成工伤之后,若出现复议或诉讼情形,复议及诉讼过程当中,仍需持续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用的医药费。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人员若因生活或工作需求,经相关机构评定,能够配备假肢、矫正工具、人造视觉器官、人造咀嚼器官以及轮椅等辅助设备,其相关开销将依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账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出现职业相关疾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望牛墩律师,在规定的休息治疗期间,其原本的薪资和福利保持不变,单位需按月发放相应报酬。

最长留薪期限通常为一年。若伤势重大或情形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时间同样不超过一年。一旦工伤人员评定出伤残等级,原工资福利即行停止,需依照相关条款接受伤残保障。停薪疗养期满后,若伤者仍需治疗,可继续获得工伤医疗支持。

无法独立生活的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料的,其相关事宜由工作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工伤人员若已获得伤残评定,且经相关鉴定机构审核确实需要生活照护,则由工伤保险款项按月发放护理补助。

生活护理费用的给付依据是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大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这三种状况,对应的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半数、四成或三成。

第三十五条 职工工伤导致残疾,经评定为第一等级至第四等级的,维持原有工作关系,离开原先的工作岗位,可以领取以下各项福利:

工伤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从保险资金中发放,具体金额如下:最高等级为,拿回本人工资的二十七倍,次高等级为,拿回本人工资的二十五倍,再低等级为,拿回本人工资的二十三倍,最低等级为,拿回本人工资的二十一倍。

(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补助,具体金额为: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二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5%计算,三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四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5%计算。如果伤残补助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三)退休人员获得退休批准后,停止发放伤残补助,依照国家相关制度领取基础养老保障。基础养老保障若不足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障金补足不足部分。

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被评定为第一等至第四等残疾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要按照伤残补助金数额,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工伤导致残疾,经评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以下各项补偿:

根据伤残级别,从工伤保险金领取一次性补助,五级对应十八个月工资,六级对应十六个月工资。

继续维持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由雇主指派相应职务。若无法安排职务,雇主需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按原工资的70%计算,六级伤残按原工资的60%计算,同时雇主需依照规定承担其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若伤残补助金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需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职工如果自己要求,能够和雇主结束工作关系,工伤保险的钱会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雇主要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这两个补助的详细金额,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那边定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公受伤经评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以下各项补偿:

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赔偿金中发放一次性补偿,具体数额如下:达到七级伤情时,补偿金额为本人月薪的十三倍,八级伤情为十一倍,九级为九倍,十级为七倍。

(二)如果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者员工主动要求终止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用人单位需支付就业补助。这两种补助的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核实需要诊治的,可以领取本法规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所设定的工伤福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离世,其亲属可依据下列条款,从工伤保障金中获得抚恤费用、遗属生活补助和一次性离世补偿: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因工离世人员留下的亲属,若依靠逝者生活且无法工作,会获得一定数额的抚恤金,金额依据逝者收入确定。配偶每月领取相当于逝者收入40%的抚恤,其他亲属每人每月领取30%。如果是孤儿或寡居老人,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0%。所有领取抚恤金的亲属总额,不能超过逝者生前工资水平。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点规定,一次性工亡抚恤待遇,按照前一年全国城市民众平均收入,乘以二十倍计算。

职工如果因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离世,他们的家属可以领取第一项条款所描述的抚恤金。

伤残等级为一级到四级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离世,其家属能够领取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抚恤金。

第四十条 伤残待遇、抚恤补助、护理开销由当地社保主管部门依据职员收入水平与生活成本变动等状况周期性修正。修正细则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外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参与抗灾活动后失联的,事故发生月份起三个月内按原标准发放薪资,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由工伤保障金按月给其家属发放生活补助。若家庭经济拮据,可申请预支部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若职工经司法机构确认死亡,则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家属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职工遭遇工伤后,出现以下状况时,就不再领取工伤赔偿金: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出现分离、合并或资产转移的情况时,接替的单位需要承担起原单位在工伤赔偿方面的义务;如果原单位已经参与了工伤保障计划,接替的单位必须前往本地的管理机构完成工伤保障的变更手续。

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责任归属于职工的工作关系单位。

工作人员在临时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的,应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处理工伤相关事宜,不过原工作单位与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可以商定具体的补偿方案。

公司面临清算时,会依照法律规定,划拨出需要单位承担的工伤抚恤金等款项。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障,那么他们需要参加当地保障,同时在国内的工伤保障关系会暂停;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不允许参加当地保障,那么他们在国内的工伤保障关系不会暂停。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遭遇工伤事故,按照相关法规本应获得伤残补助的,需依据最新评定的伤残级别来领取相应的伤残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检查企业职工薪资总额与人员数量,完成工伤保障注册手续,同时管理企业缴费和员工工伤福利领取的资料;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同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商一致后订立服务条款,并将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信息予以公示。详细规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障主管单位分别联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单位、民政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和相关规定,审查工伤职工医疗开支、康复开销、辅助器具花费的合理性,同时确保按时全额支付相关款项。

经办机构须时常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适时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调整费率的意见。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经办单位须周期性地征询工伤人员、医疗单位、辅助器具供应组织和其他社会群体的看法,以利于完善工伤保险业务。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依据法规,实施对工伤保险缴费征缴情形和基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核查。

财政单位以及审计单位依据法规,对工伤保障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以及其管理运作,实施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涉及工伤保险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揭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须迅速核查举报内容,依照法规进行处置,且要保护举报者的隐私。

第五十三条 工会依照法规保障受工伤职工应有的权利,对雇主处理工伤补偿事务进行监察。

第五十四条 职工同用人单位在工伤福利问题上产生纠纷,须依照处理劳动矛盾的相关法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相关机构或个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同样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还有该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如果对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有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如果要求确认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家人,还有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对工伤的判定结果有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方没有实现相关约定或规范,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方没有执行相关协议或标准,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方没有遵守相关条款或要求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对经办机构所定工伤保险补偿有不同看法,可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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